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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树苗生产经营的规模大
农业部桃苗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证书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①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②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标志使用
(1)申请。桃苗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使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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